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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4-08-16 18:32:46    次浏览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本人因工作需要,近期在学习文件中遇到困惑,特向贵单位咨询。 在财政部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道(财行〔2015〕371号)中,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请问:若国外会议代表来自2个国家或单一国家或地区,财政部是否有相应的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如有,请告知文号?如没有相应管理办法,有无可参照执行的适用文件?诚盼回复,谢谢!

  根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会议,如国外代表来自2个国家,加上中方参会代表,属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范围,应严格执行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如国外代表来自单一国家或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双边国际会议,可参照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双边会见或会谈,不属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范畴,建议按照现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贵司于今年7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方法具体,但有些措施办法还有待商榷,因字数限制,简述如下: 一是从前些年看,上海市等jinnian金年会官网地曾经出现过“钓鱼执法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争议,其争议核心是非营运车辆接送人员收取费用。 二是该《通知》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各地城市出台的《出租客运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冲突(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条例)。实际工作中,接待单位大部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他们配备的是公车而不是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收取费用合适吗?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首先部门间出台规定不能出现冲突。 三是从《通知》规定来看,不利于出差人员保护自身利益。一旦丢失有关凭证,将来在纪检部门核查时,提供不了相关收据,有可能被纪检部门问责,置出差人员于不利境地。 另外,作为党政机关,出差接待单位绝大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接待单位派出的车辆一般来说都是公车,都有预算经费保障,如果再收取费用,显然不够合理;另外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这部分差旅费,是作为营业收入交税呢还是全部作为非税收入上缴? 由此,根据《通知》内容和有关部门规定,如要消除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降低出差人员职业风险,提高差旅费管理水平,应做如下修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接待单位提供车辆,应由接待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写清乘用时间、起止点、里程,注明专人或数人乘坐方式,然后参照接待单位所在地出租汽车每公里费用标准,计算出应支付(分担)的费用。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接待单位书面说明应做作为报销材料附在凭证里,并主动填写应核减差旅费金额,财务人员应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说明,据实扣除。 就餐费用可以按《通知》规定由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由接待单位在出具的书面说明里列出,但不作为扣除有关费用依据。 书面说明可以由各地统一格式,但应加盖接待单位公章。作为报销凭证内容之一,随报销凭证由出差派出单位统一存放保管。其好处是,避免因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在核查时可能会面临违纪风险,因此,采取随凭证统一保管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出差人员的正当利益,降低违纪风险。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因此,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交通工具并收取相应费用,目的是避免转嫁费用负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营运行为。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凭证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票据等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财务人员报销工作负担,增强出差人员纪律自觉。即便出差人员不慎丢失,也可以通过接待单位业务台账进行查询。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凭证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票据等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财务人员报销工作负担,增强出差人员纪律自觉。即便出差人员不慎丢失,也可以通过接待单位业务台账进行查询。

  按照 财行[2015]1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议场地定点管理,按通知,通过询新管定点情况,但现在网址不能正常浏览,请问目前是否还需要定点呢?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按照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原则,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地区分别采购,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相关信息可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对于您提到的网页异常情况,建议拨打信息系统服务电线)咨询。

  我们单位有一全国人大第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高洪,现为大学教授,请问其公务出差能否参照部级标准(头等舱及住宿)?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区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据此,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财政部咨询反馈留言编号:[ 2019093] 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能否乘坐动车二等卧铺(如D715)、司局级人员能否乘坐一等卧铺,并按所乘坐标准进行报销? ”的回答中“……动卧属于近年来新出现的座位类型。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现行差旅费制度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若规定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且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动车卧铺。”。但广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对《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行政性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编【2017】135号)第二款第9点的解释是“如果是普通出差人员,坐动车软卧只能在低于二等座的时候才能实报实销。其解释是比财政部能坐动卧的解释有所缩紧。但是,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遇到地方规定与中央部规规定有差异时,审计署一律按照法律、部规的标准来解释和衡量经济活动是否违规的。请问:地方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到底按照财政部解释的标准执行还是按照地方出台的来解释?是否可以能够乘坐动车卧铺而可以全额报销呢?

  目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制定。财政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工作。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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