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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7 05:07:47    次浏览

  征收人:晋江市人民政府,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元,职务: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福建省晋江市永昌鞋材织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B,地址: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工业区,法定发表人:庄清民,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因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4月9日发布《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晋政文〔2023〕56号),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予以公告,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为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指挥部。

  根据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的征收红线图,被征收人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工业区的房屋、附属物、土地等(以下称被征收土地房屋)均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根据伟志股份公司出具的《土地房屋测量平面图》,被征收土地房屋总占地面积17801.84㎡,总建筑面积47739.03㎡,简易面积346.22㎡,钢夹层面积51.05㎡,搭盖面积53.83㎡,水泥埕面积7963.36㎡。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要求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于被征收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3年5月24日在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地址(即晋江市社会福利中心八号楼三楼会议室)采取公开抽取方式,确定泉州众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评估,确定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用为125007264元人民币〔具体详见闽众达评报字(2024)第QZB100号《评估报告书》〕。

  鉴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谈判,被征收人以不应纳入征收范围、要求给予企业解决入园安置等理由,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截至目前,本项目签约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征收人至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项目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人按照《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闽众达评报字(2024)第QZB100号《评估报告书》,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工业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25007264元,其中有产权房屋(按不可搬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86775209.56元,无产权证房屋或附属物(按不可搬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24880167.43元,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3351887.34元。另根据《晋江市梅岭中片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规定,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337330.91元,停产停业补助费为人民币8674223.4元。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34018818.31元。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并完成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腾空搬迁工作。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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